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DB51/2377-2017
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是四川省2017年发布关于有机废气排放的最新标准,涉及有机废气排放的新建及老企业改造的排放指标均此标准执行。
特别说明:
1、企业所属行业如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,执行相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;
2、此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,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)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554);
3、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仅适用于处理风量大于10000m3/h,且进口浓度大于200mg/m3的净化设施;
4、最终解释权归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;
附件: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PDF